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1990级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加强1990级清华校友之间,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,服务广大校友,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。
 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 
           (一) 联络1990级清华校友,成为校友沟通、交流的平台;
           (二) 统筹管理1990级尊师互助基金
           (三)为校友服务。
 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       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 
           (二) 清华大学1990年入学的本科生或者1995年毕业的本科生。
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,在自愿的前提下皆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        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        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           (三) 获得本会的服务;
           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           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 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 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    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   (四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 
 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1990级设有23个院、系,共有69个班级,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班级代表大会,班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   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 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  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    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    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班级代表由各个班级推举产生,班级代表需在同学会网站进行过公示。班级代表大会须有代表2/3班级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班级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班级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可以通过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召开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班级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班级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成员由1990年清华大学所设23个院、系的90级年级会员推选产生,共23名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  (一) 执行班级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   (二) 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;
    (三) 筹备召开班级代表大会; 
    (四) 向班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 (五) 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;
    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   (七) 决定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   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   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理事5名,执行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两年,原则上由23名各院、系理事轮流担任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执行理事会议全体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一致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执行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   (一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      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经理事会通过后确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任期2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对外代表本会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(一) 召集执行理事会、理事会,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      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       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       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 本会理事、执行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均为义务担任,不领取报酬。
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       (一)赞助款; 
       (二) 学校资助; 
       (三) 捐赠; 
       (四) 利息;
       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视情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班级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。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班级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班级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班级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 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清华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第一次班级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